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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發言有何限制?權利與專業何者重要? - 圓富貸款

公務員發言有何限制?權利與專業何者重要?

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當然應考試服公職也是,公務員代替國家依法行政、代表政府形象,關乎人民對國家的期待與信任,因此遵守相關法律規範、言行舉止又要符合專業、倫理素養,成為公務員發言的難言之隱,究竟公務員發言有什麼限制?請看本文內容介紹。

發言前先了解公務員有哪些種類?

依我國現行法律之規定,並沒有針對公務員作單一定義,而是散見於不同法令,但公務員大致可分為以下3種:

  1. 最廣義之公務員:為國家賠償法第2條所定義的公務員。
  2. 廣義之公務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適用對象,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且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3. 狹義之公務員:為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之「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其中第3種公務員,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就是一般所稱之常業文官。

公務員發言限制緣由為何?

早在2020年12月初,曾有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即指出,按照公務員服務法(按:為舊法規內容)規定,公務員若連私人名義的談話都要獲得長官允許,有事前審查之嫌,並侵害公務員言論自由,恐有違憲之問題。

2022年5月底,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而考試院銓敘部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並就修法條文訂定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公務員發言辦法草案」),並同步行文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考試院指出,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立法意旨,公務員經國家選任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其言行在合理範圍內受相關法律之規範,為必要考量,對於公務員以機關(構)名義發表言論,等同代表機關(構)發言,因此應該經過同意程序始得發言。

公務員發言辦法草案包含哪些限制言論的條文?

第2條:定義解釋

  • 發表:指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透過各種媒介方式,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 職務言論:指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第3條:採事前同意制,及符合事後同意之要件

各機關(構)得事先指定發言人或同意所屬公務員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職務言論。但因正當事由,無法或不及先經機關(構)同意者,其職務言論未影響機關(構)之信譽或利益者,得事後同意之。

第4條:建立發言人制度

各機關(構)應建立發言人制度,指定專人擔任發言人,對外代表機關(構)發表與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免經簽准同意。

第5條:限制發言人以外之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

發言人以外之公務員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言論應事先簽請機關(構)權責長官同意,且不得逾越長官授權範圍。

第6條: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之條件

前條公務員簽請同意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言論時,應載明發表之原因、方式、對象、時間、場所、主要內容、可能影響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服務機關(構)審酌其適當性後予以同意。

公務員發言限制可能會引發什麼問題?

這項草案雖然立意良善,卻可能會發生以下問題:

  1. 吹哨者將消失:有些公務員擔心此法上路後,日後在發表言論前可能就先被長官阻擋,或遭事後算帳,甚至沒有「吹哨者」敢勇於揭發違法情事,應從體制內實質改革,而不是以形式阻撓公務員發表意見的自由。
  2. 助長匿名爆料:依草案規定,公務員若想發表所處機關弊案之言論,必須事先經過長官同意,但這完全違反人性,長官在看到下屬打算要發表不利的言論,別說事前同意了,事後更不可能同意,而這只會助長更多公務員匿名向媒體或網路社群平台爆料,最後在言論激化、不講求證據的情況下,只會降低公務員和人民對政府的信任感。

結語

雖然公務員發言辦法草案是依據公務員服務法施行而制定,但文義尚不明確,且很可能會使公務員服務法遭到濫用,或是有很大的解釋空間,銓敘部目前還在蒐集各界意見,一切仍未定案,未來我們將會持續關注有關公務員發言限制的資訊,觀察最後究竟是偏向保障公務員權利或公務員專業應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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