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繳完房貸後想做其他投資卻沒有多餘資金嗎?或是遇到周轉困難需要大筆金錢?那麼房屋二胎便是很好的管道,透過名下房屋申辦二胎房貸就能解決財務問題!想知道如何辦理房屋二胎嗎?請看以下的介紹
所謂的二胎房貸,是指原先買房所申請的貸款尚未清償完畢,另有其他資金需求時,以同一間房屋再次向銀行或民間貸款公司申請貸款,是貸款人較能迅速取得短期周轉資金的方法。目前受理二胎房貸的銀行較少,且申請條件較嚴謹,因此多數還是向民間貸款公司申請,且成數也比較高。
目錄
申請條件
若目前急需現金,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可申請二胎房貸:
1.年滿20~85歲之國民
2.正常工作滿3個月且有穩定收入,無薪轉證明亦可
3個月且有穩定收入
3.名下房屋仍有殘值,即使持分也可辦理
準備文件
想申請二胎房貸卻不知該準備什麼嗎?只要以下資料就能提出申請:
1.身分證
2.收入證明
3.在職證明
4.戶籍謄本
5.土地建物謄本
6.房貸最近一年繳款明細
申辦流程
二胎房貸申請流程不困難,只有以下5個步驟:
1.申請:填寫線上表單、持相關文件供我們評估。
2.審核:針對申貸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二胎房貸試算,並與申貸人報告核貸金額、每月月付金與利息。
3.對保:申貸人同意上述金額與利息後,就會進行對保手續並簽訂契約。
4.設定:與申貸人共同至地政事務所申請抵押權移轉登記與設定。
5.撥款:待設定完成後,最快可於當日內將貸款金額匯入你指定的帳戶。
提醒您,坊間申辦房屋二胎貸款的業者很多,申辦時一定要注意該機構是否合法、安全,才能避開二胎房貸的風險,順利取得週轉金!
以上就是二胎房貸的介紹,有貸款需求歡迎填寫線上表單提出申請,讓名下房屋為您取得資金!
常見問題
◎向民間辦理二胎房貸會通知其他親友嗎?
不會!也無須其他保人,保障您的貸款隱私。
◎房子二胎可以貸多少?
這必須視你的收入狀況與房屋殘值而定,若每月有固定收入、房屋所在地段與現況佳且未來有增值空間,自然就可以貸得更高額。
延伸閱讀
法律小知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組織
●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已取得建造執照之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者,其區分所有權人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因故未能於一定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展延一次,並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公告擴大認定要件並另定其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或委託專業機構輔導第一項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經依第四十九條之一處罰後,仍未依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罰則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