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4 彰化縣竹塘鄉 房屋二胎利率是多少?持分的利息要怎麼算?

台灣房價之高,不少人每月付完房貸後,就沒有多餘資金可以做其他運用,其實還可以透過二胎房貸解決資金需求。用途不拘、辦理方便,歡迎用3分鐘的時間快速了解以下我們整理的房屋二胎資訊!

房屋二胎貸款(二胎房貸)的意思是將已經設有第一順位抵押權的房子,拿去向另一家銀行或民間貸款機構申請第二次貸款,這時會將貸款機構設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因此二胎房貸又稱二順位房貸。銀行房屋二胎除了審核房屋條件外,也會看貸款人的信用評分、工作與收入狀況,因此即便房屋條件良好,還是有可能遭到拒絕。民間房屋二胎審核則相對寬鬆,幾乎只看房屋殘值,個人條件則作為加分用途,貸款過件率達90%以上,額度更高、借還靈活,因此成為二胎貸款的主要申辦管道。

申請條件

符合以下資格,你也可以輕鬆申請房屋二胎:
1.年滿20~85歲之國民
2.正常工作滿3個月且有穩定收入,無薪轉證明亦可
3.名下房屋仍有殘值,持分也可辦理

準備文件

想申請二胎房貸卻不知該準備什麼嗎?只要以下資料就能提出申請:
1.身分證
2.收入證明
3.在職證明
4.戶籍謄本
5.土地建物謄本
6.房貸最近一年繳款明細

申辦流程

二胎房貸申請流程不困難,只有以下5個步驟:
1.申請:填寫線上表單、持相關文件供我們評估。
2.審核:針對申貸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二胎房貸試算,並與申貸人報告核貸金額、每月月付金與利息。
3.對保:申貸人同意上述金額與利息後,就會進行對保手續並簽訂契約。
4.設定:與申貸人共同至地政事務所申請抵押權移轉登記與設定。
5.撥款:待設定完成後,最快可於當日內將貸款金額匯入你指定的帳戶。

在此提醒你,申請任何貸款項目之前,都應先檢視自己的財務狀況並做好理財規畫,才不會出現負擔不了每月月付金與利息的窘境,量力而為並謹慎理財才能為自己帶來更多財富。

以上就是二胎房貸的介紹,有貸款需求歡迎填寫線上表單提出申請,讓名下房屋為您取得資金!

常見問題

◎我之前累積很多卡債導致信用不良,也可以申請二胎房貸嗎?
可以,民間貸款不看個人信用狀況,還能為你規劃債務整合與代償,降低經濟壓力。

◎房子二胎可以貸多少?
這必須視你的收入狀況與房屋殘值而定,若每月有固定收入、房屋所在地段與現況佳且未來有增值空間,自然就可以貸得更高額。

延伸閱讀

法律小達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之權利義務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總則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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