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二胎是什麼?一篇告訴銀行的申辦流程及利率!_ 罰則 …

路上常可以看到二胎房貸的廣告看板,到底什麼是二胎房貸?有哪些申請條件?申辦房屋二胎貸款的應備文件與流程又是什麼呢?這些事情先搞清楚,才能找到最適合自己的貸款方案!以下就來為您解說二胎房貸的常見問題,讓您申辦得心應手。

二胎房貸又稱房屋二胎貸款、二順位貸款,指將名下已經貸款過的房屋拿去向另一家貸款機構申貸,獲取另一筆資金。二胎房貸的主要申辦管道是民間,雖然也有部分銀行提供二順位房貸商品,但因為第二順位債權人收不回款項的風險較大,所以銀行會提高二胎房貸利率與審核條件,導致部分民眾申貸遭拒。民間房屋二胎只看房屋殘值,不看個人信用評分,信用不良、負債比過高、債務協商中等銀行退件案件都可申請。貸款額度最高可達9成,貸款年限不限,也不綁約,可隨借隨還,資金調度超方便!

申請條件

年滿民法成年年齡,名下房屋已貸款過一次。
※即使有信用瑕疵、無財力證明,或是名下房屋為持分等被銀行拒貸的情形,都還是可以向民間申請二胎房貸!

準備文件

雙證件影本戶籍謄本,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印鑑章、印鑑證明近一年房貸繳款明細,撥款存摺封面影本,其他加分文件(財力證明)

申辦流程

備妥申請文件後,即可按照以下流程申請房屋二胎:
1.申請送件:免費填寫線上表單,並提供相關文件進行評估。
2.評估審核:我們有專業團隊進行申貸人的資料審核、進行胎房貸試算,完成後再向申貸人通知核貸金額、每月應繳金額與利息。
3.對保簽約:審核通過後將與申貸人進行對保手續,並簽訂契約。
4.設定抵押:與申貸人共同至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移轉登記與設定。
5.迅速撥款:上述程序完成後,以最快的速度核發貸款金額。

引用自大揚代書YouTube

提醒您,在申辦二胎貸款之前,記得先評估自身還款能力,以免落入更大的財務困境;也別忘了找合法、安全的貸款機構,才能避開二胎房貸風險,擁有良好的房屋二胎貸款經驗喔!

以上就是房屋二胎的介紹,有貸款需求歡迎填寫線上表單提出申請,用名下房屋換現金!

常見問題

◎房屋二胎詐騙事件頻傳,如何分辨合法的民間貸款機構?
其實選擇政府立案的民間貸款公司,就能避免陷入詐騙陷阱,提供以下4項分辨的標準:
1.實體店面經營才有保障
2.貸款利率在法定範圍內
3.事前不收取不合理費用
4.借貸雙方當面對保簽約

◎我之前累積很多卡債導致信用不良,也可以申請二胎房貸嗎?
可以,民間貸款不看個人信用狀況,還能為你規劃債務整合與代償,降低經濟壓力。

延伸閱讀

法律小知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總則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罰則

●公寓大廈未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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