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銀行信用分數?那些銀行不告訴你的事_ 更生 更生之聲請及開始 …

這幾年疫情肆虐,再加上通貨膨脹的影響,使得許多人的生活越來越苦不堪言,向政府申請紓困救濟金不僅條件多,且緩不濟急,如果你不排斥的話,也可以考慮民間信用貸款解救你的生活壓力,需要資金的你務必閱讀本文深入了解!

信用貸款是以個人信用及財力條件為擔保的貸款方式,因為沒有抵押品,利率比其他貸款商品高,只有條件極好或是銀行偏好的客群,例如軍公教人員或百大企業員工,才能獲得較優惠的利率。銀行信用貸款審核嚴格,有些人因為信用空白、信用瑕疵或負債比過高等情況遭到拒絕,轉而向民間貸款公司求助。民間信貸條件寬鬆,不會調閱聯徵紀錄,只要勞保和薪轉滿3個月即可申請,最快當天就能完成審核撥款!

申請條件

銀行信用貸款的申請條件較為嚴格,有以下4項
信用分數:審核信貸時,銀行都會調閱聯徵中心的信用報告檢視申請人信用分數。分數區間為200~800分,低於400分就為信用瑕疵。
財力證明:例如薪轉存摺出入明細、扣繳憑單等,讓銀行了解申請人有穩定的還款能力。
工作型態:銀行比較喜歡公務人員、專業人士、穩定薪轉的上班族,若是領現工作者,像是計程車司機、自由接案者,就比較不受銀行喜愛。
負債比例:金管會規定每人在金融機構的無擔保債務不得超過月薪22倍,包含信用卡、現金卡等。因此若是負債比例過高,也會影響信用貸款的過件率與可貸額度。

引用自大揚代書YouTube

準備文件

在申請信用貸款之前,可先備妥以下文件:
1.身分證等雙證件
2.戶籍謄本
3.收入證明
4.在職證明(需正職)
5.財產清冊

申辦流程

1.申請:提出申請並檢附上述應備文件。
2.審核:根據貸款人提供資料評估核貸與否,以及貸款額度和利率。
3.對保:貸款核准後,雙方約定時間地點對保簽約。
4.撥款:手續完成,以最快的速度撥款。

申請貸款前也要提醒你做好財務規劃,才能在不影響生活品質的前提下,取得資金做多元用途。

以上就是關於信用貸款的介紹,若您有申請個人信貸的需求,或想做信用貸款試算,歡迎填寫線上表單,專員會在上班時間即刻為您服務!

常見問題

◎沒有薪轉紀錄可以辦信貸嗎?
銀行基本上都要有薪轉紀錄才能貸款,也有少數銀行提供不用薪轉的信貸方案,但通常都是小額貸款。若沒有薪轉紀錄,向民間申辦的過件率較高,提供其他有利的財力證明文件也有機會通過審核。

◎信貸可以提早還款嗎?
銀行貸款方案大多會有綁約期,在綁約期內還款須付違約金;民間信貸不綁約,可隨借隨還,無違約金問題。

延伸閱讀

法律小辭典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免責及復權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債務人依前項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準用之。

●前三條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債務人對於前項調查,應協助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更生之聲請及開始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同時表明其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第二項第三款之自用住宅指債務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指債務人為建造或購買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住宅設定擔保向債權人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第一項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債務人就前項第三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應即將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開始更生程序裁定之主文及其年、月、日、時。
二、選任監督人者,其姓名、住址;監督人為法人者,其名稱、法定代理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申報、補報債權之期間及債權人應於期間內向監督人申報債權;未選任監督人者,應向法院為之;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
四、不依前款規定申報、補報債權之失權效果。
五、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向法院提出異議之期間。
六、召集債權人會議者,其期日、處所及應議事項。
前項第三款申報債權之期間,應自開始更生程序之翌日起,為十日以上二十日以下;補報債權期間,應自申報債權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十日以內。
債權人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使權利者,前項申報債權之期間,應自契約終止或解除之翌日起算。但申報或補報債權不得逾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或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日之前一日。
第一項公告及債權人清冊應送達於已知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債權人,該公告另應送達於債務人。債權人清冊已記載之債權人,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期間之首日為與清冊記載同一內容債權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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