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房貸如何辦理?5步驟就可取得高額資金_ 罰則 …

如果有急迫資金需求時,求助銀行肯定緩不濟急,此時若能以價值最高的資產(例如房屋),向民間貸款機構申請二胎房貸是最快能解決問題的辦法,然而二胎房貸是什麼?會誤入高利貸禁區嗎?想深入了解的你可別錯過本文介紹囉!

房屋二胎貸款(二胎房貸)的意思是拿已經在貸款中的房屋向另一家銀行或民間貸款公司再次抵押借款,這時房屋會設定第二順位債權人,因此二胎房貸又稱二順位房貸。當貸款人無法還款時,房屋拍賣的金額會先清償一胎貸款,有剩餘金額才會輪到二胎,由此可知二胎債權人承受的風險較大,所以願意受理房屋二胎的銀行不多,即便願意承做,利率也會比一胎房貸高,審核條件也更嚴格,因此二胎房貸主要會找民間申辦。

申請條件

民法成年年齡,名下房屋已貸款過一次。
※貼心提醒:即使有信用瑕疵,或是無財力證明等任何被銀行拒貸的情況,還是可以向我們提出申請!

準備文件

想申請二胎房貸卻不知該準備什麼嗎?只要以下資料就能提出申請:
1.身分證
2.收入證明
3.在職證明
4.戶籍謄本
5.土地建物謄本
6.房貸最近一年繳款明細

申辦流程

備妥申請文件後,即可按照以下流程申請房屋二胎:
1.申請送件:免費填寫線上表單,並提供相關文件進行評估。
2.評估審核:我們有專業團隊進行申貸人的資料審核、進行胎房貸試算,完成後再向申貸人通知核貸金額、每月應繳金額與利息。
3.對保簽約:審核通過後將與申貸人進行對保手續,並簽訂契約。
4.設定抵押:與申貸人共同至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移轉登記與設定。
5.迅速撥款:上述程序完成後,以最快的速度核發貸款金額。

提醒您,坊間申辦房屋二胎貸款的業者很多,申辦時一定要注意該機構是否合法、安全,才能避開二胎房貸的風險,順利取得週轉金!

多數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卻因收入條件與信用狀況不佳遭拒貸,想找民間貸款卻又害怕遇到高利貸業者而存有疑慮,其實只要找有一定口碑的合法業者就不必擔心。辦理二胎房貸歡迎來找我們,我們不僅是合法立案的民間貸款業者,也會是你最強而有力的靠山!

常見問題

◎申請房屋二胎需要保證人嗎?
向民間貸款申請房屋二胎並不需要保證人,只要確認名下房屋仍有殘值即可申請,且貸款全程保密,不會讓親朋好友知道。

◎我之前累積很多卡債導致信用不良,也可以申請二胎房貸嗎?
可以,民間貸款不看個人信用狀況,還能為你規劃債務整合與代償,降低經濟壓力。

延伸閱讀

法律小百科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理組織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
三、公共基金之分配。
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
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
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罰則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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